上周出國回來,收到一張掛號,去領了才發現是克理斯停車費忘記繳的催繳通知單。

催繳通知單要多罰50元,一張60元的停車費,硬生生變成110。最慘的是,7/4領到掛號,7/2這張催繳通知單就過期了!也就是要再給政府300元!
明明就不是我的錯,雖然是克理斯要花錢,但怎能就這樣白白多繳300元給政府!
於是,查了申訴資料,馬上打電話,那個市民專線很白目,因為完全不能解決問題,還是要民眾自己上網申訴或是寫信去申訴。(那我打市民專線要幹嘛?難道我不知道可以申訴嗎?真是白爛!)
於是上網寫了申訴信,非常義憤填膺(自己覺得)

停車催繳通知單掛號寄來時,本人正值出國期間(出國期間為六月二十三日至七月三日),七月四日前往郵局領取掛號,已過繳費期限(七月二日)。因本人不在國內,身分證件亦攜往國外,無人可代領。

故申訴應不得議處逾期新台幣三百元之罰款。

就說掛號到的日期正好出國,回國之後領到卻已經過了繳費期限,這不是很白癡的做法嗎?那何必要讓人去領到掛號,應該就讓掛號逾期招領期限跟繳費期限一樣才對啊!
用申訴表格寫了信,還拍了護照上出入境日期、掛號單的日期,隔了兩天,回覆了,但囉唆之至,讓我幾乎要看不懂
經查本案本處於97620日以雙掛號寄送催繳通知單至監理系統所登錄之車籍地址,經查詢當地郵局,已數次投遞並於9774收迄,惟已逾繳費期限(9772),惟審酌您來信陳述理由,本案同意以書函方式補催繳停車費及工本費計新臺幣110(並將車號建檔作為日後稽核),補繳後再撤銷舉發作業,請於文到7日內先下載列印本文後,持本文向本處1樓服務臺或以受款人為「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」為名之郵政匯票連同本文逕寄本處(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6)(信內請註明車號、停車日期、聯絡地址、電話及您的大名)辦理補繳。

結果就是只要繳110元,不用多被罰300元。(其實原來停車費只有60,加上逾期50,加上匯票手續費30,加上掛號費25,還是白花了不少)

好吧!我就是那種被欺負不會忍氣吞聲的人,就是那種據理力爭的人。所以常常寫市長信箱,也常常去替別人出頭、幫人家罵人的。
是這樣因此嫁了一個法律人嗎?哈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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